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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美國商標必須符合的4個條件
2018/11/20 來源:http://m.tw312.cn 編輯:Administrator
美國商標注冊必須符合的條件
(一)合法性
在美國,以下商標不得注冊:
1、包含不道德、欺騙或誹謗性內(nèi)容;
2、含有對生者或死者、機構(gòu)、信仰或國家象征有貶抑或引起錯誤的聯(lián)想,或使之蒙受鄙視或不名譽的內(nèi)容,或由上述內(nèi)容組成;
3、包含地理標記;
4、包含美國或州、市、或外國的旗幟、紋章或其他勛章,或其模仿圖樣;
5、包含與個別世人相同的姓名、肖像或簽字(經(jīng)其本人書面同意者除外),或者,在已故美國總統(tǒng)的遺孀尚健在時,包含已故美國總統(tǒng)的姓名、簽字或肖像(經(jīng)其遺媚書面同意者除外);
6、在用于申請人的商品上或與之有關(guān)方面時,該商標主要是對該商品的地理上的欺騙性的錯誤描述。
(二)非功能性
《蘭哈姆商標法》中也禁止注冊整體上具有功能性的標志注冊為商標,不能享受反淡化保護,他人使用也不構(gòu)成侵權(quán)。
(三)顯著性
在用于申請人的商品上或與之有關(guān)方面時,該商標僅是對該商品的描述或欺騙性的錯誤描述或主要是對該商品的地理上的描述或主要僅是一個姓氏稱號,只能在輔注冊簿而不能在主注冊簿注冊,除非這些標記已由申請人使用,并在商業(yè)上成為區(qū)別申請人的商品的商標。
(四)在先性
包含與已在專利商標局注冊的商標,或與在先由他人在美國使用并且尚未放棄的商標或商號名稱極為相似的商標,以致其使用在申請人指定的有關(guān)商品上時易于造成混淆或誤認或欺騙,則不得注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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