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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發展的歷史嚴格及完善歷程
2018/12/04 來源:http://m.tw312.cn 編輯:Administrator
一、美國法的歷史沿革
美國法的形成與英國法有著最直接的淵源。
美國法與英國法存在著很深的歷史淵源關系,從一開始就被打上了英國法的烙印,是在繼承和改造英國法的基礎上形成的獨具特色的法律體系。美國法的形成是在自身歷史發展過程中,按照自身的需要有選擇的對普通法進行的取舍。從大的法律結構和理論背景上來說,它屬于普通法的系統,但在一些具體的法律制度上,美國法又有其特別之處。
它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
1.殖民地時期的美國法
殖民地時期,英國戰勝其他列強后,殖民地各地相繼使用英國普通法。但是18世紀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實行的法律還是比較原始和簡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經》作為判案的依據。英國法并沒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隨著英殖民者對殖民地壓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會條件的變化,特別是《英國法釋義》的出版,英國法得到普及。到18世紀中期,英國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獨立戰爭后的美國法
這段時期,是美國法的形成時期。以英國法為基礎,參照歐洲大陸的法律文獻形成了獨具一格的美國法。1830年之后,《美國法釋義》的問世以及各種美國法專著的出現,標志著美國法對英國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獨立發展的道路。
3.南北戰爭后的美國法
這是美國法的改革與發展時期,在此期間,美國法進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具體體現在:廢除奴隸制的憲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財產法方面確立了土地的自由轉讓制度;對繁瑣的訴訟程序實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國特色的判例法理論;法學教育中心從律師事務所轉到法學院校;各州法律出現統一化趨勢。
4.現代美國法
與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政治經濟集中相適應,美國的法律較19世紀末以前有了較大變化:
(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統化明顯加強。1923年成立法學會,之后陸續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國法律匯編》(或稱《美國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獻。
(2)由于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權力的擴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顯著。
(3)國家干預經濟的立法大量頒布。如“新政”時期頒布了一系列整頓工業、銀行、農業以及勞工的法律等,反壟斷法成為新的法律部門。
二、美國法的淵源
(一)制定法
美國的聯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
聯邦的制定法包括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制定法是由美國聯邦政府和議會就國防、外交、稅收、貨幣、移民、專利、海商和破產等方面以及各個州就上述事項范圍以外的地方事務制定的成文法。
《聯邦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明文列舉了聯邦的立法范圍,國會的立法權稱作“明示權”。從形式上看,“明示權”是有限的。
但是通過1819年的“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確認了“默示權”的理論,使聯邦國會獲得了從憲法“明示權”引伸出的立法權,從而擴大了聯邦中央的權力。
聯邦法律的效力遵守“后法取消前法”的原則,即聯邦法律或在聯邦權力下締結的條約,不享有任何超過以后與它抵觸的聯邦立法的地位。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憲法和法律,《聯邦憲法》第十條修正案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皆由各州保留。
據此,各州享有聯邦憲法所規定的聯邦立法范圍之外的立法權。
(二)普通法
普通法主要是各個州法院體系適用的判例法。
美國以英國普通法作為建立新法律的基礎。美國建國后接受英國普通法的傳統,有一個發展過程。
美國獨立戰爭后,曾出現過政治上反對英國、法律上排斥英國普通法的情況,有些州明文禁止繼續適用英國法院的判例。
雖然由于經濟、文化等諸多因素,美國最終還是選擇英國普通法作為美國建立新法律的基礎。但是,美國各州采用普通法都根據各自的需要做了補充和修改,而非全盤照搬。正如約瑟夫·斯托里大法官在“范內斯訴帕卡德”案的判例中指出的:“英國的普通法并不是全部都可以作為美國的普通法,我們祖先把英國普通法的一般原則帶過來,并且以此作為他們生來就有的權利,但是他們只帶來并采用了適合他們情況的那一部分。”在美國并沒有一套聯邦統一的普通法規則,各州的普通法自成體系。
美國法具有判例法的傳統。每個判例都折射出美國特定歷史時期的重大主題、基本社會現實和主導的法律理論和法律思想。
美國法承繼了英國普通法的判例法思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大量判例的積淀,不斷刷新原有的憲政原則,在憲政結構各個層面不斷進行價值判斷和選擇,使得美國憲法獲得了長久不衰的生命力,適應了新的社會現實發展的需要。
因此,美國憲法的發展史主要就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史,聯邦最高法院是憲法的現行發言人,在程序所規定的界限和對憲法基本理念加以尊重的基礎上,聯邦最高法院成為進行冷靜再思考的場所。
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聯邦最高法院一直在塑造著美國。
(三)衡平法
美國獨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轄區和特許殖民地采用了英國的衡平法。
由于北美各州沒有建立教會法院,一些在英國由教會法院管轄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轄。
美國獨立之后,聯邦和各州都相繼采用衡平法。衡平法主要是適用于聯邦法院和個別州衡平法院體系的判例法。為了適應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發展,統一法律制度,美國對于衡平法的司法程序作了較大的改革。
1789年的《司法條例》規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統一由聯邦法院兼管,不另設衡平法院。
1848年,紐約州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典》廢除了普通法與衡平法在訴訟形式上的區別。此后,其他各州也作了類似規定。1938年,美國國會頒布了《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統一了美國法律的訴訟程序。
現在,在絕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統一由聯邦法院兼管,不另設衡平法院,僅有亞拉巴馬、阿肯色、特拉華、密西西比和田納西5個州設有單獨的衡平法院。
美國憲法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通稱美國聯邦憲法或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后又附加了26條修正案,迄今繼續生效。它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
(一) 憲法淵源及制定過程
1. 憲法淵源
美國憲法的制定有其淵源。
一方面,英國的法制原則對美國憲法的制定有影響;另一方面,殖民地時期制定的《五月花號公約》、《康涅狄格根本法規》、《賓夕法尼亞施政大綱》等,以成文憲章的形式保障個人自由的傳統,以及獨立戰爭中大陸會議通過的《獨立宣言》所宣布的一系列資產階級憲政和法制原則,對美國憲法的制定都有重大影響。
1777年大陸會議通過并于1781年批準生效的《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通稱邦聯條例)規定,由當時的13個獨立州組成邦聯制國家。但邦聯政府的權力很小,難以鞏固和發展獨立戰爭的成果。
美國獨立戰爭后發表《獨立宣言》。
此后,各州相繼制定州憲法,聯合成同盟并通過《邦聯條例》,成立了邦聯政府。但這個政府不是一個完整統一的政府,不能適應美國資產階級的需要。為此,1787年邦聯國會邀請各州代表在費城召開秘密會議,修改《邦聯條例》并越權起草了憲法。該會議后來被稱為制憲會議。
1787年 5月各州代表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同年
9月15日制憲會議通過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并交由各州批準。各州圍繞憲法的批準,展開了廣泛的激烈討論。1789年3月4日,該憲法正式生效。
1789年3月4日,美國第一屆聯邦國會開幕,正式宣布聯邦憲法生效。
1789年4月30日,根據憲法成立了以華盛頓為總統的第一屆聯邦政府。
美國憲法在其形成過程中為其后來的美國法律奠定了基礎。
(二)憲法的主要內容與修正案
1.聯邦憲法(1787年)的主要內容
1787年聯邦憲法由序言和7條本文組成。根據聯邦法院解釋,序言雖在憲法全文中,但不是憲法的部分,在審判活動中不能被引用。
《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授予各州的權力、憲法修正案提出和通過的程序、強調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締結的條約是“全國最高法律”、憲法本身的批準問題。憲法確立了分權原則、制衡原則和限權政府原則等。美國憲法規定實行聯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為原則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政體。
憲法原文由序言和7條正文組成。第1條規定立法權屬于美國國會,并規定了國會的組成;第 2條規定行政權屬于美國總統,以及規定總統產生的辦法;第3
條規定司法權屬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規定最高法院的組成;第4條規定各州的相互關系和義務;第5條規定憲法修正案提出和通過的程序;第
6條主要規定聯邦憲法和按照憲法制定的法律為全國最高法律;第
7條規定本憲法經9個州制憲會議批準后生效。這部憲法表明,美國在世界上第一次創造出既不同于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議會內閣制的總統制,使美國成為一個具有全國統一的中央政權的聯邦制國家。這種政治體制和國家結構形式后來為許多國家所仿效。
1787年美國憲法自生效以來,經過了200多年的發展,至今仍然有效。
200多年來,憲法內容和制度有了很大變化,但《憲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嚴格的憲法修改程序始終未變,正因為如此,美國憲法被稱為“剛性憲法”。
2.憲法修正案
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憲法規定的惟一正式改變憲法的形式。
根據《憲法》第五條的規定,憲法修正案由國會在兩院各有2/3議員認為必要時提出,或由應2/3州議會的請求而召開的制定會議提出,不論哪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都須經3/4州議會或
3/4州制憲會議的批準方能成為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效力。
1787年制定的憲法沒有把《獨立宣言》和當時一些州憲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權利包括在內,遭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反對。
后來在資產階級民主派的壓力下和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影響下,美國國會于1789年
9月25日通過10條憲法修正案,作為美國憲法的補充條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當時 9個州批準開始生效。這10條修正案通稱“權利法案”。
自1787年憲法制定以來,美國共有修正案29條(第29條為修正案提案),至1995年為止,前26條修正案已經各州批準而生效。
其中具有重大影響的是關于公民權利的憲法前10條修正案(即“權利法案”)。
前10條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國會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或剝奪公民和平集會和請愿的權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無論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
此外,具有重大影響的還有南北戰爭后關于廢除奴隸制承認黑人選舉權的修正案,20世紀以降關于擴大選舉權、男女享受平等權利的修正案。
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代表了美國憲法制度的基本發展方向。
憲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是:國會不得制定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和平集會和請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財產,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權利等。
以后又陸續補充了16條憲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戰爭后生效的廢除奴隸制,保障黑人權利的第13~15條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國婦女享有選舉權的第19條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關于選舉時取消人頭稅限制的第24條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關于降低公民選舉年齡的第26條修正案等。這26條修正案成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
200多年來,美國社會不斷發展變化。美國憲法的內容除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變外,更重要的是通過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對聯邦憲法作出解釋,以及通過政黨、總統和國會的活動所形成的憲法慣例來改變憲法的內容,以適應社會不斷變化的需要。
四、美國民法
美國民法的特點是:包括的范圍很廣,除若干州有單獨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許多有關契約、侵權、財產、繼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統稱為私法。
多數州援照英國舊法,胎兒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應為其設財產管理人。多數州規定年滿18歲的公民即享有行為能力,未及此年齡者可就生活必需訂立契約,成年時可單方加以解除。
(一) 契約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紀末才開始制定某些統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業方面。例如,適用于37州的《統一買賣法》(1906),適用于各州的《統一流通票據法》(1896)。20世紀50年代,有關契約的制定法陸續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統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費者信貸保護法》(1968)等。美國沒有分章羅列各種契約關系的契約法,只有關于契約訂立、解除、無效和契約的內容、形式等一般原則的規定;不過,在部分法典內有專門適用于某種契約,如保險、代理、承攬等的特殊規定。美國重視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與不必一定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的區分。前者包括超過500美元的買賣契約、不動產契約、履行期限超過一年的契約、承諾在兒女結婚時轉移財產的契約,以及遺產管理人承諾以自己財產支付死者債務的契約等;不過,買賣契約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為成立的依據,不動產契約可以以買受人的進行修繕、遷入或支付部分房價作為成立的依據。不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必須有契約成因,即以交易為內容,因而無償贈與雖可在事實上履行,卻不能作為契約成因,不產生請求權。與英國法不同,美國承認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約的效力,該第三者有請求履行的權利。
(二)侵權法
沿襲自英國法,即民事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美國關于侵權的成文規定主要見諸州法,聯邦并無統一立法。故意侵權行為除保留英國法原有的傷害、侵占財產、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項目,如干預隱私(竊聽、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產危險商品等。過失侵權必須過失與損害有因果關系才負賠償責任,過失又必須是有違照管義務,其大小視行為人專業資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師的義務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過失,即比較其大小,雙方分擔責任,相應減少賠償額。在違反契約造成損害時,受害人可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一般多選擇后者,因為侵權賠償包括無形的損害在內。美國目前的侵權訴訟求償程序復雜,訴訟往往曠日持久,耗費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有的州為簡化訴訟,已開始實行所謂無過失責任,即不必證明行為人有過失,亦能獲得損害賠償。
(三)財產法
是美國法中較復雜的法律之一。
來源于英國封建時期地產法的一些概念與原則,與現代資本主義的一些財產原則相結合,所有權、抵押權、典質權和留置權等又相交錯,形成比較復雜的法律規定。與英國法相比較,其地產購置的登記程序比較復雜,產權的取得往往需要經過許多法律手續,因而,出現了產權保險制度。擔保利益包括不動產抵押和動產典質。多數州規定承押人只對抵押物享有擔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產權;但有少數州規定,法定產權在抵押期間歸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償后產權方歸還抵押人。美國還規定有營建和修理留置權,在債務人未清償以前,營建人或修理人對財產享有擔保利益。
(四)繼承法
是美國法中比較發達的一部分。
規定有嚴格的遺產管理制度:動產在分配給繼承人以前,必須交由遺產管理人管理;不動產在理論上可直接移交繼承人,但實際上也經過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權限和報酬等都有詳細規定。不動產的繼承依財產所在地法,動產的繼承依被繼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遺產處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繼承的順序和份額,有些州作了明確的規定。不少州還規定從遺產中給配偶和子女保留住房或一筆最低限度的撫養金,不在清償遺產債務之列。遺囑繼承的程序較為嚴格,多數州規定需有三人見證,本人簽字,經法院登記才有效。配偶間的財產有單獨財產、共同財產和合營財產之別,各州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在繼承時往往發生復雜的法律問題。
(五)婚姻法
或稱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規定。目前多數州規定廢除所謂“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
般都列舉可以要求離婚的理由。原來實行一方過失原則,1970年加利福尼亞州頒布新離婚法以后,許多州陸續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則,進一步擴大了離婚的可能。離婚管轄比較復雜。’各州對離婚前的住所要件規定不一,財產處理原則也不盡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訴,結果往往相異。而且,離婚訴訟一般為屬事管轄,而扶養訴訟則為屬人管轄,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決,并經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審決。
五、美國的司法制度
1789年9月24日,美國總統華盛頓簽署了國會兩院通過的《1789年司法條例》,建立起美國最早的聯邦司法體系,即由6位大法官組成的聯邦最高法院,以及由大法官兼任法官的3個巡回法院和13個地方法院。
1790年2月2日,聯邦最高法院正式成立。
(一)美國雙軌制的法院組織
美國有兩套法院組織系統:聯邦法院組織系統與州法院組織系統。
1.聯邦法院組織系統
聯邦法院包括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
(1)聯邦最高法院
是聯邦法院系統中的最高審級,它于1790年設立,最初由1名首席法官和5名法官共6人組成,以后有過幾次調整,最后固定為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共9人組成。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后任命,終身任職,不經國會彈劾不得被免職。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主要有:涉外的以及某一州為當事人的初審案件;對州最高法院判決不服又涉及到聯邦法律問題以及對聯邦上訴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對聯邦上訴法院或州最高法院判決不服,經特別申請,最高法院法官投票表決獲準,以最高法院調卷令的形式移送的案件。除初審案件外,最高法院只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審查。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對全國一切法院均有約束力。
(2)聯邦上訴法院
又稱巡回上訴法院,是聯邦法院系統的第二審法院。
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美國13個州劃分為三個巡回區,各巡回區設一巡回法院。受理下級法院的上訴案。
上訴法院在案件審理時也只就法律問題進行審查,不對事實部分進行審理。美國現有13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總統任命,終身任職,法官人數視工作需要而定。
這13個上訴法院中,設在華盛頓的聯邦上訴法院只受理與聯邦事務有關的上訴案,如聯邦稅務法院、聯邦索賠法院的上訴案以及專利商標局這類獨立機構的準司法裁決的上訴案。實際上它是專門法院的上訴法院。
(3)聯邦地區法院
是聯邦法院系統的基層法院和一般民刑案的初審法院。
地區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總統任命,終身任職。法院審理實行陪審制。除一般民刑案件外,還審理涉及美國憲法和法律及聯邦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案件。美國現有聯邦地區法院98個。此外,還設有專門法院,如稅務法院、破產法院、聯邦索賠法院等。
2.州法院組織系統
美國州法院的設置,由州法律自行規定,因而各州法院體制名稱不盡相同。州法院系統大致有州基層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級。有的州只設初審和上訴審兩級。除憲法規定的或國會根據憲法授權規定的聯邦法院管轄范圍外,大部分民刑案件都由州法院管轄。對聯邦法院和州法院擁有共同管轄權的案件,原告有權決定在聯邦法院起訴還是在州法院起訴。州最高法院還對所在州的憲法和法律享有解釋權。
(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條對國家的司法權進行了規定。雖然起初三權之中司法權處于較弱的地位,但開國先賢們始終堅持權力之間的制約和平衡,力圖通過三權之間的相互牽制使得各個部門安守本分。
19世紀初,美國建立首都哥倫比亞特區時,國會根本沒有考慮單獨給聯邦最高法院蓋辦公樓,只是在國會大廈一樓給它留了一個房間。當時有人這樣描繪聯邦最高法院的窘境:“一個陌生人,在國會大廈黑暗的通道上轉上一星期,恐怕也無法找到這個管理著美利堅合眾國司法機構的偏僻角落。”
聯邦最高法院從當年的小角色何以成為今日叱咤風云之人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這種特殊的分權體制內通過司法審查權逐漸地樹立了自己的權威。在美國社會,聯邦最高法院的各項決定深深地影響著各個重大領域。
司法審查權是指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司法程序,審查和裁決立法和行政是否違憲的司法制度。始于1803年的“馬布里訴麥迪遜”案:
1。“馬布里訴麥迪遜”案
1803年的“馬布里訴麥迪遜”案,確立的司法審查的憲法原則是:憲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權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經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違憲的法律或法律規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1803年,馬歇爾法院作出了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這是聯邦最高法院歷史上的第一個最重要的判例,其重要意義在于確立了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馬歇爾代表最高法院撰寫的判決書宣布:“所有制定成文憲法的人認為,憲法構成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解釋法律顯然是司法部門的權限范圍和責任。把規則應用于具體案件的人必然應當闡述和解釋該項規則,違反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法院和其他部門都應受到該文件的約束。”
美國憲法對于憲法解釋權的歸屬未作任何規定,但這一案例使聯邦最高法院取得了憲法解釋權。由于馬歇爾大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超乎尋常的智慧和努力,加上英國普通法傳統對北美殖民地的深厚影響以及當時和后來的美國政治家們對法律和政治規則的尊重以及善于妥協讓步的特點,才使美國政治制度第一次真正具有了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特點,并且使司法審查權成為美國政治制度有別于英、法等西方民主國家政體的重大特點之一。
馬歇爾法院時期通過判例,確立了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并維護了聯邦的至上地位,對美國政治制度和國家生活有著深遠的影響。
司法審查權和聯邦最高法院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就這樣歷史性地確立了,司法從此真正開始與立法和行政兩部門鼎足而立??梢哉f,這是美國政治制度史和人類文明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司法審查作為一種權力和制度,它以資產階級的分權、制衡和法治原則為基礎,它在維護資產階級民主制度,在調整聯邦和州的矛盾沖突,調整行政、立法、司法三機關的關系的過程中發揮過重要作用。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它是在“邦聯”的基礎上建立的。也就是說,各“邦”作為獨立的國家在先,而由“協議”成立的統一的聯邦在后。由此,聯邦和州的權力之爭就構成了美國建國初期最重要的政治斗爭之一。建國后,在聯邦和州的分權關系上一直存在著聯邦派和州權派的斗爭。美國最初的政治黨派也是以這個斗爭的陣營劃分的,即主張加強聯邦權力的組成聯邦黨,反對者則建立了民主共和黨。
馬歇爾法院主要通過下述三個案例,維護了聯邦的至上地位。
1、弗萊徹訴佩克案(1810年):
判決認為,佐治亞州的一項法律損害了公民的財產權,違反了聯邦憲法第1條第10款,因而無效。佐治亞州不能被看作一個單一的、分離的最高權力,它是美國聯邦的一員。聯邦有一個憲法,這個憲法的至高無上地位得到所有人的承認,它對各州議會規定了限制,沒有一個州有權超越這些限制。”
2、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1819年):
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是美國違憲審查歷史當中非常重要的一案。
1816年國會建立了美國第二銀行,麥卡洛克是該行在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分行的出納員。1816
年,美國國會通過法案設立了合眾國第二銀行用于更方便的征收稅收。但此舉受到了各州銀行的強烈反對,于是州政府之一的馬里蘭州頒布了一個法案,實際上對合眾國銀行在本州的分支銀行征收每年1.5萬的稅。
合眾國第二銀行馬里蘭州辦事處的營業員麥克洛克堅持不繳稅被告上法庭,幾經敗訴和上訴,在聯邦最高法院,七名大法官的首席馬歇爾大法官作了判決:“我們要考慮的是我們國家的憲法中最有趣和最關鍵的部分;我們這里要討論的是該憲法中所劃定的合眾國政府和構成其成員的州政府之間的權力出現了沖突。”此案的核心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力沖突。
馬里蘭州對該行征稅,麥卡洛克拒絕支付,州于是向州法院起訴,麥卡洛克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這一案件涉及的憲法問題是:國會是否有權建立銀行,馬里蘭州是否可以向該銀行的分行征稅而不違反憲法。聯邦最高法院判決馬里蘭州向美國銀行征稅的法律是違憲的和無效的。
這一判例確立了兩條重要的憲法原則:
第一,聯邦既擁有明白授予的權力,又擁有從授予權力引申出來的“默示權力”。在這個案例中,“必要和適當”條款成為默示權力的憲法根據。由于默示權力幾乎是可以無限制的引申出來,它成為擴大聯邦權力的主要法律和理論根據。
第二,州不能干預聯邦機構的活動。
3、吉本斯訴奧格登案(1824年):
該案是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關于憲法商業條款的第一個案子,聯邦最高法院通過這一案例,對聯邦管制州際商業條款進行了廣義解釋,從而擴大了聯邦的權力。以后,聯邦最高法院對“商業條款”的解釋越來越寬,從商品的生產和流通、交通運輸、工資、工時、工會到公民權利和犯罪行為,只要影響州際商業,聯邦都有權管制。
唐尼法院時期,州權派控制了聯邦最高法院,在廢除和維持奴隸制的激烈斗爭中,唐尼法院維護了奴隸制。
1842年,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一項反對非法綁架逃亡奴隸的賓西法尼亞州法違憲(普里格訴賓西法尼亞州案)之后,聯邦最高法院認可了國會的逃亡奴隸法(1847年瓊斯訴范贊特案;1851年諾里斯訴克羅克案),裁決州可以根據其治安權協助捕獲逃亡奴隸(1852年穆爾訴伊利諾伊州)。
1851年聯邦最高法院進一步裁決,在一個州產生的案件,該州州法院在根據州法確定一名黑人是奴隸還是自由人方面有最后決定權(斯特雷德訴格雷厄姆案)。影響較大的是1857年的斯科特訴桑福德案,在該案的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宣布“密蘇里妥協”因違憲而無效。
判決:
1、國會無權在聯邦領地禁止奴隸制;
2、黑人不論是自由人還是奴隸都不是合眾國公民,沒有資格在聯邦法院起訴;
3、憲法第五條修正案適用于聯邦領地;奴隸是財產,把奴隸身份變成自由人,是不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公民的財產(奴隸)。
南北雙方因奴隸制問題發生激烈辯論,進而演變成對美國聯邦制和憲法性質的爭論。聯邦最高法院企圖通過司法渠道解決空前的憲政危機,但其帶有嚴重偏見的判決不但沒有緩解南北對立,反而加劇了南北的對抗,并損害了聯邦憲法的權威,隨著原有憲政機制的失效,最終導致了一場內戰。在付出了血的代價之后,聯邦體制得以重建,奴隸制被廢除,美國憲政發展也發生了重要的轉折。
六、英美法系的形成與特點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世界性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并稱當今世界兩大法系。
它首先產生于英國,伴隨著英國的對外殖民擴張而逐漸形成的。后擴大到曾經是英國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到19世紀,英國成為名符其實的“日不落帝國”時,英美法系也最終形成了。
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到18世紀至19世紀時,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被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終于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兩大支流,這就是英國法和美國法。它們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
大陸法系,又稱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它首先產生在歐洲大陸,后擴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國。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該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包括過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土耳其等國。舊中國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大陸法系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形成了兩個支流。
(二)英美法系的特點
1、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淵源。各國受英國法的影響,法律淵源一般都分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以日爾曼法為歷史淵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國法,是在較為純粹的日爾曼法一一盎格魯·撒克遜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而大陸法系具有制定法的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
2、從法典編纂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統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單行的法律和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學習借鑒了大陸法系制定法傳統,但也大都是對其判例的匯集和修訂。
3、不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
從法律結構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指憲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訴訟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協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從法律適用傳統來看,大陸法系的法官在確定事實以后首先考慮制定法的規定,而且十分重視法律解釋,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適用性;
英美法系法官在確定事實之后,首先考慮的是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加以比較,從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判例運用方法又稱為“區別技術”。
英美法系以歸納為主的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師在適用法律時,通過對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則進行抽象概括歸納比較,然后才能將其最適當地運用到具體案件中去。
在英美法系,法官對法律的發展所起的作用舉足輕重。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長期審判實踐中逐漸創立出來的,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的意義,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稱。
5、從訴訟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存在一些傳統的差別,如大陸法系傾向于職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起積極的作用,英美法系傾向于當事人主義,即控辯雙方對抗式辯論,法官的作用是消極中立的。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方面突出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的稱號;而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通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系”式的教育。
(三)美國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1.美國法的特點
其一,以判例法為主要表現形式。
在判例實踐中實行“遵循先例”原則,在審判風格上采用歸納的推理方式,強調程序的重要性。
其二,法律體系龐雜。
聯邦和各州自成法律體系,美國聯邦和各州都有獨立的立法機關和司法系統。
其三,封建因素較少。
這是因為北美大陸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國法時對其中明顯的封建因素沒有采用。
其四,濃厚的種族歧視色彩。
2.美國法的歷史地位
美國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國法的基礎上建立的適合美國國情的具有美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體現在:
(1)美國創立了對憲法產生深刻影響的近代憲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奠定了資產階級憲法的基本格局,并對整個近代時期的憲法實踐發生了深刻影響。
(2)創造了立法和司法的雙軌制,這種體制及其運作為中央和地方關系的協調提供了經臉。
(3)美國刑法率先創造了緩刑制度,并將教育觀念和人道主義觀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壟斷法規。
美國法在繼承普通法與建立本國法的過程中出現出較強的批判和創新精神。當然,美國法也存有一些消極的內容,像一些反民主立法諸如反勞工立法和種族歧視性立法等。